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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機械工程學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寧波市機械工程學會,英文名稱為NINGBO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縮寫為:NMES。第二條 寧波市機械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以機械工程師為主體的機械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在機械工程及相關領域從事科研、設計、制造、教學和管理等工作的單位、團體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規、維護道德風尚;崇尚實事求是、弘揚雙百方針;立足科技創新、促進技術進步;堅持民主辦會、推動學科發展;強調以人為本、謀求社會福祉。
第四條 本會接受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市科協)業務領導,接受寧波市民政局(以下簡稱市民政局)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寧波大學。 第五條 本會會址寧波大學(寧波市江北區風華路8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工作如下:1. 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科技交流,科技信息傳播,科技成果、產品展覽,以及技術咨詢、服務等活動;
2. 開展科技項目論證、評估、咨詢、成果鑒定、技術標準與技術文件編審等工作;
3. 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文獻、會刊、期刊、書籍、論文集和技術資料,舉辦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4. 發現、培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發布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會員;
5. 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會籍。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資格條件
一、 會員的資格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1. 具備工程師、技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專業資格者,或具有同等專業技術資格者;
2.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者; 3. 在機械領域的工作實踐中取得突出成績者;
4. 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技術和企事業單位、行業部門管理人員。
二、 團體會員的資格條件 凡與機械工程學會學術活動范圍有關,積極支持本會活動,具有一定科技技術的科研、設計、生產、教學和管理等企事業單位、部門以及依法成立的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 會員 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員介紹,經本會審核批準接納,報市科協備案。會員證書由本會頒發。
二、 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由本會直接發展,入會者提交申請表,由本會審核批準。被批準接納的團體會員由本會發給統一的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 個人會員的權利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享有參加本會活動及獲得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3. 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4. 享有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二、 團體會員的權利
1. 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 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學術材料;
3. 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咨詢;
4. 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培訓考核活動和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等。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 個人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維護本會合法利益;
4.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與本會溝通信息。
二、團體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執行本會決議并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4.協助開展有關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和理事單位每年繳納一次會費,無故拖欠會費,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視作自行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會者,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籍;凡觸犯刑律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五條 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對本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會員可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全市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4. 制定會費標準;
5. 制定學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6.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由市學會推薦或選舉產生,任期內理事為當然代表。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市科協批準,但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對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
1. 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
3. 籌備召開下一屆代表大會;
4. 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制定學會活動計劃和各項管理制度并監督其執行;
6.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7.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8.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學風正派、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在學術或管理工作崗位上取得相應成就、能夠承擔本會交付工作的會員組成。代表單位被推薦的理事候選人,應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當選后為“理事單位”代表。 理事候選人由本會秘書處征求有關單位部門意見,民主協商推舉產生,提交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候選人應該是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二條 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可由原推薦單位申請更換理事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如因工作需要,秘書處可提出增補理事會成員的建議,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或理事代表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采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其人數一般為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根據工作需要,由理事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同意,聘請有關方面的顧問,可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六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的第二十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及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或依據工作需要召開,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采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良好的政治素質;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3. 熱心參與學會工作,身體健康;
4.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同一職務連續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學會理事會提議,報請市科協審查并經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是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處理的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經理事會授權,可由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的主要職責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2. 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名執行副理事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議;
5. 負責本會的財務工作。
第三十四條 副理事長的主要職責
1. 按照分工,協助理事長履行相關職責;
2. 承擔理事長、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1. 主持學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組成人選,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4.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副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1. 按照分工,協助秘書長履行相關職責;
2. 承擔秘書長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在寧波大學。第三十八條 根據科學設置和學術活動需要,本會可下設若干專業組,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工作機構。各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章程的原則范圍內,在本會理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章 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1. 團體會員、理事單位繳納的會費;
2. 市科協、政府部門的資助和撥款;
3. 國內外個人、團體或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4.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代表大會決定的標準收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符合法律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材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會資產。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會徽
第五十二條 本會徽圖案,外形尺寸與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會徽相同。根據需要,可在其周圍的上面印英文縮寫“NMES”,在下面印中文名稱“寧波市機械工程學會”。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后報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市科協審查同意,報請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政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請市科協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市科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會章程于2012年12月9日經本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自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正式生效。第六十一條 本會章程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